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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五条”厦门细则出台 非本地户籍家庭限购一套房

来源:   2013-04-25 09:37:31


加强征管

  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继续限购

  从今日起,对于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厦购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并限购1套;本市户籍家庭限购2套;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差别化信贷

  我市将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预售管理

  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据厦门日报报道,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厦门版“国五条”实施细则正式出炉。《通知》在加强税收征管、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预售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房价涨幅低于收入实际增幅

  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要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且房价控制目标的对象调整为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通知》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增加有效供应,防止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制,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确保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目标。

  非本地户籍家庭限购一套房

  从今日起,对于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厦购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并限购1套;本市户籍家庭限购2套。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前严格查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之后审查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或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交易收件、审核时, 严格复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若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记入信用档案且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

  适时提高二套房首付和利率

  在税收征管方面,《通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我市将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人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通知》指出,我市将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银行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未申请预售许可、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捂盘惜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应视情约谈、限期整改,直至暂停网上签约备案。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让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认筹金、信息服务费等费用。经纪机构在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或提供中介服务时,除由开发企业支付佣金外,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其他费用。此外,成立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小组,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集中整治,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还就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和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等方面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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