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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部门联合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来源:   2016-01-15 11:20:07


本刊讯    112日,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规划委、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建筑〔20161号), 据了解,“黑名单”管理实行全市统一平台、分类分级监管。市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统一平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协调各监管部门执行本办法,建立和维护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统一平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更新“黑名单”有关信息。“黑名单”信息由“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通过“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统一平台”对外公布,同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闽备案的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将信息上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下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的,作为列入“黑名单”的依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各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履约履责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等执法文书。(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四)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取得的事故调查报告。(五)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记录。(六)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3—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发生的不良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与信用监管评价挂钩。在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时,对于在评价年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其信用评价结果限制在不合格的等级范围内:施工企业不得高于B等级。(二)可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或业务承接的信用要求。(三)实行资质资格差别化监管。  (四)实行承建(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管。企业或单位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各监管部门应将企业或单位所承建或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发现企业或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依法实施处罚,并及时通报企业或单位注册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管理办法相关详细内容可以查看该文件。(文/吴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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