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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加强防范工程建设过程损坏地下管线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站   2015-11-16 16:01:44


文号:厦建工〔2015149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5-11-10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城市建设档案馆,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防范工程建设过程损坏地下管线若干措施》(厦府办〔2015219 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防范工程建设过程损坏地下管线的相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完善信息服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要进一步完善厦门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府令112号)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建立“厦门市地下管线三维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统一查询、利用,做好地下管线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督促建设(代建)单位将项目建设用地及周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的查询确认资料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管线设施保护方案并将管线设施保护方案书面告知各类管线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各类管线设施运行安全。

各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受理监督申报时,应查验是否提供地下管线查询确认材料。

三、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向电力、给排水、燃气、石化、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警、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管线管理单位查询确认项目建设用地及周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情况,及时移交设计、施工单位,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要根据经确认的管线资料进行方案设计,并对设计成果的安全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管线设施保护方案,管线设施保护方案应书面告知相应管线的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方可施工。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各类管线设施运行安全。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范围内实施探管,并请管线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严禁野蛮施工。

四、严格责任追究

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导致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除由相应的管线管理单位和相关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外,还将按规定列入行业“黑名单”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防范工

程建设过程损坏地下管线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5219号)

  

厦门市建设局

2015119日  

附 件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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